书名:正义的理念

译者前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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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书的第二部分内容是推理的形式,也就是上文所提及的理智思考可以怎样进行。首先是理智思考的视角。既然我们所能看到的事物,与我们站在何处、想要看到什么是相关的,并且也将反过来影响我们的信仰、认识和决定,那么在政治和道德评价中,就需要特别注意所处位置对于我们所作的判断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寻找某种客观中立的的认识,是探讨道德伦理问题的核心所在。尽管我们对世界的整个认识都建立在现有的感知和所产生的思想上,而我们的感知与思想完全依赖于我们有限的生理感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以更全面的视野来部分或者完全克服位置所带来的局限。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地选择比较对象,而不是先验主义的乌托邦理想,来尽可能地避免位置产生的局限对我们判断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开放的中立性,来最大限度地拓宽我们的视野。

    其次,理智思考的内容究竟是什么。理性选择理论将行为的所有动机都归于追求自身利益,这或是与他人完全无关的自利,或是关注了其他人的利益但也间接提升了自己的福利。对此,森认为,我们可以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有说服力的方式来描绘理性选择,即将我们的选择置于一种可持续的理智思考的基础之上。当某个选择的缘由是头脑中已有的经验或习惯时,我们通常完全可以合理地采用这种选择。因此,理智思考,或者说广义的理性实际上是一种相当包容的准则,它可包括多种不能“合理地拒绝”的缘由,这不仅限于有意识的自利,而且包括并非完全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标,如对于合理的行为规则的尊重,考虑他人的愿望与追求,抑或公平地对待他人的行为准则,等等。

    正是因为理智思考可以包容多种缘由,所以即使是在基于现实后果的考量中,也并不意味着对于结果的责任感和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考量就完全被排除在外。通过对于古梵文史诗《摩诃婆罗多》中一个战役的分析,森认为,一个人不仅有充分的理由去注意某个具体选择会带来的后果,而且有足够的理由从一个充分宽广的角度来看待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现实,包括相关的主观责任感、所采用的过程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这也是考虑到各方面相关因素的“全面结果”与只着眼于最终结果的“终极结果”之间的区别。而无论是完全着眼于最终结果的缘由,还是涉及上述责任、过程与关系的缘由,对其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评价都需要接受个人或者公共理性的审思。

    四

    本书的第三部分在对理智——这一推进正义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进行了分析之后,森开始进入正义的实质层面。他分别从自由,以及与自由相联系的可行能力一方,和以资源与幸福为代表的另一方,来考察他们各自对于正义的标准,也就是进行政治和道德评价的意义。森指出,在评价生活的时候,我们有理由不仅对能过上什么样的生活发生兴趣,而且关注在不同生活方式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自由之所以重要,至少是出于机会和过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更大的自由使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获得所珍视的事物。第二,更大的自由也意味着我们可以不受他人施加的限制,而决定自己要去获得的事物。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个背景下来研究,即仅从一个人事实上的最终选择,也就是“终极结果”的角度,还是应同时考虑到更宽广的选择过程,尤其是考虑到他可能作出的其他选择,也就是“全面结果”,来对一个人能过上他所珍视的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价。

    可行能力就这样与自由和正义联系在了一起。由于可行能力的概念是以自由和机会,即人们选择不同类型的生活的能力为导向的,而不是仅仅着眼于最终的选择或结果,因此可行能力视角能够反映人与人之间在各自所具有的优势上的明显差别,而这种差别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一个人真正的弱势所在,从而进行相应的政治和道德评价。此外,可行能力视角必然会涉及我们的生活和我们所关注的事物的多种特征,而不单单只是一些容易计算的收入和商品,因此可行能力是不可通约的,但这并不会打乱对于不公正的评价或者公共政策的制定。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个人和公共理性都可以触及的比较判断来使事情处在正确的轨道上,而不是必须对所有可能的比较进行逐一评价。

    反观资源视角,由于它着眼于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它与贫困的关系并非如通常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人与其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例如,世界上的六亿残障人口不只受到低收入的困扰,各种不同的情景都使得他们失去了获得体面生活的自由。尽管罗尔斯也注意到有必要对以基本品为核心的资源方法加以修正,以更好地把握人的实际自由,但是他对于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的处理方法却有重大局限,以至于并没有对其业已建立的基本制度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幸福与否有助于判断人们是否获得了他们所珍视的和认为值得珍视的事物。但这不意味着幸福就是我们珍视事物的唯一缘由。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反思和相互之间的公开讨论,来对我们内心深处的信念和对事物的反应的可靠性进行辨别,从而保证我们没有被直觉所误导。对于适应了剥夺状况所产生的满足和幸福,我们应该进行更多的思考,只有这样,已经适应了剥夺状况的人们才会具有反抗的自觉。

    因此,森指出,把与主观能动性自由相联系的可行能力,仅仅看作一种资源或者福利意义上的个人优势是错误的。人与人之间优劣势的比较不能局限于效用、资源或者幸福。对于所遭受的剥夺而产生的适应性,会通过幸福或愿望实现的方式,导致对效用的扭曲,从而使得长期受剥夺的人并未对其实际遭遇的困境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在评价社会制度的时候,对于自由的考量应被给予实质性的关注。然而,我们需要将赋予自由某种优先性的诉求,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给自由标上字典式的优先这种极端要求区分开来。此外,我们还需要从多个侧面,而不只是从一个角度来看待自由。例如,菲利普·佩迪特的自由观就捕捉到了自由不受依附的一个方面,而这是可行能力视角下的自由所不能的。这种多元性本身也正是正义理论的一部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