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择最为理智的步骤时,情况也与此类似。当然,我们不能保证理智的选择就一定能得到正确的结果,甚至不能保证它会比其他步骤的效果更好(即使我们自信能够判断结论的正确与否)。
选择理智的审思并不在于它必然能保证作出正确的判断(实际上也不存在这样的步骤),而在于它能使我们尽可能地客观。
见伯纳德·威廉斯对于将理智的信仰视为
“瞄向真理”的深刻讨论(‘degtobelieve’,inproblemsoftheself(cambridge:cambridgeuypress,1973))。
seealsopeterrailton,facts,valuesandnorms:essaystoardamoralityofsequence(cambridge:cambridgeuypress,2003)**我认为,依靠理智来进行道德评判也是客观性的要求,需要一种特殊的理智思考方式。
本书所强调的理智思维的重要性在于,在思考公正与非公正问题时需要客观的理智思考。
由于客观性本身在道德和政治哲学中是一个难题,因此有必要在此多说几句。
追求道德客观性是否在形式上表现为寻找某些伦理判断的客体对象?鉴于众多有关道德客观性的复杂讨论都倾向于在本体论范畴内展开(尤其如
“存在什么样的道德客体”之类的形而上学命题),要弄清楚这些道德判断的对象是什么是非常困难的。
相反,我赞同希拉里·帕特南(hilaryputnam)的观点,yputhicsithoutontology(cambridge,ma:harvarduypress,2004)帕特南不仅注意到本体论方法无益于探寻道德客观性,而且看到了该方法在探寻与主题本质无关的对象时所犯的错误。
“我把为数学客观性提供本体论解释的意图解读为,事实上试图为数学命题的真理性提供数学之外的解释。类似地,我把为道德客观性提供本*潢色,试图为道德命题提供伦理学之外的解释。我认为这两者的方向都是错误的”(第3页)。
当我们就道德客观性的要求进行讨论时,并非在争论某些道德
“对象”的内容与本质。当然,有些道德表述会假设存在一些能够观察到的可辨识的对象(例如,寻找可辨识的证据来说明某人是否勇敢或是否有同情心),但其他一些道德表述的主题就可能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例如,判断某人完全不道德或完全不公正)。
尽管描述与评价之间存在部分共通之处,但伦理学绝对不仅仅只是真实地描述具体的客体对象。
相反,正如帕特南所言,
“真正的伦理问题是一种实际问题,而实际问题并不仅仅在于价值判断,而是牵涉到一系列复杂的哲学信仰、宗教信仰以及事实信仰”17。
用于追求客观性的实际方法不会永远特别简单或易于阐明,但正如帕特南认为的那样,如果对其背后的根本性问题给予充分的审思,问题还是可以清晰地解决的。
在《以自由看待发展》(developmentasfreedom,1999)中,我并未对道德方法论展开严格的论述,对一般意义上发展优先(developmentalpriorities)所作的排序也是基于常识层面的。
希拉里·帕特南已在发展经济学中清晰而明确地说明这一排序背后的方法,histhecollapseofthefact/valuediyandotheressays(cambridge,ma:harvarduypress,2002)*盨eealsovivianalsh‘senam’,revieofpoliticaley,15(2003)**用于分析公正要求的理智思考,将包含基本的中立要求,这也是公正与非公正的思想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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