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爱上大人物

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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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在写的时候,我不能说自己心态上毫无矛盾存在。一方面想写得更深入、更严肃,一方面我也很清楚言情小说的本质,不该是一本教科书,而是能够带给大家放松、娱乐效果(能不能让人感动有所思考先放在一边不说),属于能轻松地阅读、无负担地阅读的书。

    如果利用了娱乐小说的本质,而私心地想让大家更关心一下这个攸关每个读者(无论成年人未成年人)阅读权益的「分级办法」,好像有违我身为言小文字工作者之使命?(苦笑)

    我想在我的写作生涯里,大概不会再碰到如此两难的处境,一方面随着故事进展,渴望让幻想便是幻想,而写的时候,外面的事态仍时时刻刻有所变化,也逼得葆琳不得不跳出来做些什么。真可谓蜡烛两头烧,但这些点滴也将成为葆琳创作生涯中的珍贵回忆吧!

    目前攸关许多人阅读权益与创作自由的分级办法,最新的施行情况是──在经过近半个多月的抗议,新闻局虽未做出「全面暂缓」分级办法的施行,但至少是做出了一个小小让步,那就是到2005年七月前「暂不处罚」。有些人许会因此而觉得「既然不处罚了,就没我们的事了,小说照看、漫画照卖」。

    但是,我想并不是如此。

    这七个月的时间,反而让我们必须更谨慎、更严厉地去关切这个问题,不可以再允许分级办法成为「一个黑箱子里」所养出的大怪物,吞噬着我们周遭未来即将印刷、已经印刷,但我们还没来得及阅读的各类书本、漫画。

    假如你不想看到有一天,像我看见bbs论坛中的一段劲爆发言所说的:以后大家都以刑法来书写小说中的性行为、画漫画时也不可以直接说杀人,得引用刑法,就没问题了吧。

    所以男主角的性器官○○女主角的性器官的同时,男主角还得声明:「我想要进行刑法第十条第五点的行为,妳同意吗?」

    所以名侦探得说:「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了刑法第两百七十一条的罪行。」

    我们将不能直接说出该色情、暴力行为的名称,以免导致「教唆犯罪」「教导犯罪」、「猥亵」的疑问。

    上面那段话,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来好了。

    第十条,第五点:称**者,谓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第两百七十一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我看到这段话时,笑了,但是也非常的难过。

    我们的创作难道要被硬绷绷的条文取代?浪漫到哪里去了?唯美到哪里去了?如果小说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颜色有多么地湛蓝,而只能写:「今天天空的颜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号的颜色」,请问还有谁能领略所谓文字之关,爱情之真?

    性行为=猥亵吗?言惰小说里,不能有性行为发生吗?爱情不该有性,它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吗?

    还有,什么样的描写能不让人感到羞耻呢?同样的一件事、同样的一个动作,描写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描写得少就一定保证青少年能「身心健康」吗?如果看了十本描写「少量」性行为的书,等不等同于一本「大量」描写性行为的书呢?禁止一本有「大量」性行为的书,却允许大量的「少量」性行为书籍在市面上贩售,请问这么做是助长青少年性行为泛滥,抑是降低?

    者我该问的是,到底是「描写」有罪,是「量多」、「量少」的问题→这真的是在分级吗?是在进行一场有关性行为的文字整肃?

    假使以上的东西真能规范、衡量出来,有经过等同严格的青少年身心灵普查说:这么做,对于保护青少年有显著成效的话,那么我愿意放弃这枝笔,回头去做我的英文老师了。

    无论是文字(小说)、图片(漫画),都是诞生自人与生俱来的创作**。

    性格风趣的人,写出风趣幽默的书;性格严肃的人,写出讽世、冷眼旁观的书;性格多变的人,写出千变万化的书。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手法去表现、呈现自己内心所潜藏的一个世界,「手法」虽有不同──以电影、以歌曲、以绘图、以文字,但这些种类都是抒发了人类心灵情感与分享思想的一个过程。

    许有的表现手法激烈、前卫,许有的表现手法温和、保守,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此,便不接受哪一种手法。你可以说自己不喜欢,但不能说哪一种手法该被「消灭」。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欢看的书,再去找寻另一本会让你喜欢的书,但不能说所有的书都是「毫无益处」的。

    毕加索的图在早期被昼评评得一无是处,可是幸好他们没有将它丢进火里头烧掉,所以后世的人才有机会「喜欢」毕加索,不是吗?<ig src=&039;/iage/18174/5354511webp&039; width=&039;900&039;>